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建平
北臺灣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宏 住新北市○○區○○里○○街125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鶴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育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4 月15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8,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