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森局
被上訴人 孫甜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4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4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