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5號
ULDV,100,訴,165,201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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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廖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為擔保訴外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票 據、借款等債務之履行,曾與原告簽立限額新台幣400 萬元 連帶保證書,約定若因保證債務涉訟時,被告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連連帶保證契 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職是被告住所地雖係在雲林縣,惟本件 爭訴既事涉被告保證債務之履行,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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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