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431號
TCHM,105,上訴,431,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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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益男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國富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青煒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崇和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王世瑗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葉新田
參 與 人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邱文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146號、1
03年度偵字第28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共同犯背信罪部分均撤銷。
葉益男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湯國富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邱青煒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崇和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參與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之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上訴(即王世瑗無罪部分;葉新田部分、邱青煒犯妨害投標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駁回。




葉新田緩刑貳年。
邱青煒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葉益男自民國99年3月26日起至101年12月21日止擔任苗栗縣 農會總幹事,湯國富則自90年年底至102年6月1日止擔任苗 栗縣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廠長,彼等均係受苗栗縣農會全體 會員之委託,為苗栗縣農會處理會務事務之人。緣於100年2 月、100年7月間,葉益男透過苗栗縣政府向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下稱農委會)提報「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 改善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畫」,農委會分 別於100年8月19日、9月30日以「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畫」,核定由農委會及苗栗 縣政府共同補助苗栗縣農會新臺幣(下同)7,118,628元補 助款。苗栗縣農會因而於100年間發包「苗栗縣農會酪農事 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而該 工程受因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農會自 籌配合款僅2,457,625元),且補助金額亦在公告金額以上 ,故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該工程採購及驗收均應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詎葉益男湯國富均明知上情,竟與錦泰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錦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青煒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 崇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蔡崇和,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之犯意聯絡,暨意圖為第三人即錦泰公司、蔡崇和不 法利益及損害本人即苗栗縣農會之背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 列行為,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及利益: ㈠葉益男明知系爭工程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投 標及決標等程序,竟在農委會尚未核定前開計畫前之100年6 、7月間,逕自決定委請與其熟識之國防醫學院衛勤專科班 同學邱青煒施作,且內定由邱青煒介紹之蔡崇和建築師負責 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作業,葉益男並將上情告知 予湯國富知悉。嗣在蔡崇和建議下,葉益男湯國富本欲以 統包方式辦理系爭工程招標,惟因遭苗栗縣政府反對而作罷 。詎葉益男為期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作業直接交由蔡崇 和承作,更與湯國富蔡崇和討論後,將近千萬元工程之規 劃設計及監造費用予以切割成三個標案,並將總價均壓低在 各10萬元以下,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再推由湯國富將蔡 崇和所交付之報價單、契約書等,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王世 瑗簽辦,以此方式使蔡崇和能獲取系爭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



作業之費用,致苗栗縣農會因而喪失以公開招標或比價方式 ,可獲得其他廠商以較低價額承攬該工程設計規劃監造之財 產利益。
㈡本案規劃設計作業既交由蔡崇和承作,則蔡崇和於100 年9 月間製作工程預算書時,自應依農委會核定計畫時程、內容 ,核實編列預算,惟因葉益男早於100 年3 月間先行委請邱 青煒進場施作酪農加工廠部分修繕工程,且已謀議系爭工程 由邱青煒施作,遂依湯國富提議,推由邱青煒蔡崇和聯繫 ,將邱青煒已先行施做之「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等工 程項目納入,據以製作不實之預算書,再交由不知情之王世 瑗簽辦,經湯國富葉益男核章後,完成預算編列,作為系 爭工程公開招標文件,為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嗣苗栗縣農 會於100 年11月16日就系爭工程承作上網刊登招標公告,於 100 年11月30日由內定之錦泰公司順利議價以底價920 萬元 得標,並於100 年12月間與錦泰公司簽立工程契約。 ㈢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錦泰公司須於101 年1 月30日完工, 如有逾期,苗栗縣農會科處錦泰公司逾期違約金。而葉益男湯國富除分別為苗栗縣農會總幹事、酪農加工廠廠長外, 並擔任系爭工程主驗人員,蔡崇和則依苗栗縣農會蔡崇和 建築師事務所簽立之契約,為系爭工程之現場監造、協助驗 收人員,均屬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之人。其三人均明知錦 泰公司並未依約於101 年1 月30日完工,有逾期履約之問題 ,而應依契約計算違約金,竟與邱青煒接續前開背信及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准許錦泰公司於101 年1 月30日 申報竣工;復均明知邱青煒係以低價、不符契約規格之松林 廈牌冷氣機(冷房能力9.0kw 、8000kcal/h)取代上等品之 東元、大金或東芝等品牌冷氣機(冷房能力14kw、12040kca l/h ),及以中古、規格不符之東元牌空調氣冷式冰水機組 (機型CPU0603SKF、壓縮機3 個)混充為新品,仍於101 年 2 月22日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後,推由蔡崇和指示其 事務所知情員工葉新田製作內容不實之初驗、複驗驗收紀錄 及竣工圖,再交由蔡崇和湯國富葉益男等人簽核。嗣錦 泰公司邱青煒再製作不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 明細表」,並蓋用「錦泰公司」、「邱文華」之印章後,交 由蔡崇和湯國富葉益男在監造單位、機關承辦單位主管 、主驗人員欄分別用印,完成工程驗收、結算程序,為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行為,且係違反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等人 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任務之行為,使第三人錦泰公司免於 支付逾期違約金,苗栗縣農會因而喪失可自工程總價扣抵逾 期違約金之利益(錦泰公司遲至101 年4 月18日始將松林廈



冷氣機換裝成日立冷氣機完成,依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以 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而101年為潤年,故 總計逾期79日,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即9200元計算 逾期違約金,合計為72萬6800元),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 之財產利益。
㈣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錦泰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繳納保固 保證金,並提出請款單據申請後,俟補助機關撥付款項,苗 栗縣農會始一次無息付清工程款。詎葉益男竟於系爭工程尚 未驗收合格、苗栗縣農會尚未收受全部補助款及錦泰公司就 系爭工程尚有民事爭訟未解決前,無視苗栗縣農會財務困窘 、不具信用部、不得從事貸放款業務,及苗栗縣農會會計課 代理課長許素彩、出納胡文燕之拒絕,與湯國富邱青煒共 同接續前開背信之犯意聯絡,指示湯國富以員工名義分別於 101年2月20日、8月10日,向苗栗縣農會無息墊借80萬元及 50萬元予錦泰公司;另於101年4月26日再以錦泰公司名義向 苗栗縣農會借款(利率百分之2.08)之方式,墊借400萬元 ,而為違背葉益男湯國富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任務之行 為,使第三人錦泰公司得以無息或低廉利息借得苗栗縣農會 所有之530萬元,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及利益。上 開款項於101年9月20日,始從應給付予錦泰公司之工程款扣 回。依我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放款利率」於101年2月、4 月間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887,同年8月間則為百分之2.92 3,上開無息墊借80萬元部分係於101年2月20日借出,迄同 年9月20日始由工程款扣回,錦泰公司即獲得上開款項7個月 利息之不法利益,即13,473元;50萬元無息墊借部分係於10 1年8月10日借出,迄同年9月20日由工程款扣回,錦泰公司 即獲得上開款項1月又10日利息之不法利益,即1,624元;另 400萬元部分之年利率價差為0.807(2.887-2.08),於101 年4月26日借出,迄同年9月20日由工程款扣回,錦泰公司即 獲得上開款項4月又24日利息之不法利益,即12,912元。合 計錦泰公司獲得28,009元利息之不法利益。三、邱青煒於系爭工程在100 年11月16日上網刊登招標公告後, 為求第一次開標形式上符合法定三家廠商投標之規定,避免 流標,並為使錦泰公司順利得標系爭工程之目的,另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商請與其有犯意聯絡之 舅舅江佳貴及同業黃建禎,分以亘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亘 鴻公司)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冠公司)之名義共同 參標(江佳貴、亘鴻公司由檢察官聲請以協商程序審結;黃 建禎、順冠公司由檢察官另行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0 年11月30日開標時,致不知情之招標機關苗栗縣農會承辦人



員,誤信亘鴻公司、順冠公司及錦泰公司係各別投標,彼此 間確有正當競爭關係存在,已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而未為 不開標決標之流標程序決定,進而實質審查,並以亘鴻公司 因未檢附押標金繳納憑據、順冠公司因單獨投標未附空調安 裝業證明,審查結果均為不合格標,最後由錦泰公司順利議 價以底價920 萬元得標承作,以此詐術致系爭工程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益男102 年11月13日、湯國富102 年11月13日、王 世瑗102 年11月13日、邱青煒102 年11月13日、蔡崇和102 年11月13日、葉新田102 年11月13日、同案被告郭中位102 年11月13日、陳文彬102 年11月13日、江佳貴102 年11月13 日、證人黃寶蓮102 年11月13日、張力升102 年11月13日、 胡文燕102 年11月13日、曾志賢102 年7 月3 日、陳月珍10 1 年5 月23日、黃建禎102 年11月13日在調查站之陳述等, 除被告自身之陳述外,均屬被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葉新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邱青 煒、蔡崇和之辯護人對於前開同案被告或證人在調查站陳述 之證據能力,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具有證據能力,而其 等在調查站之陳述,並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何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所列之事由存在,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上開同案被告及證人等在調查站所為 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 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 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 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 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 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 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 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



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 「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 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 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 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 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 可參)。經查,葉益男湯國富(按:單指102 年11月14日 上午8 時44分偵訊筆錄)、王世瑗邱青煒蔡崇和、郭中 位、陳文彬、葉新田江佳貴黃寶蓮張力升胡文燕陳月珍黃建禎等人,受檢察官訊問時,均係以證人之身分 陳述並經具結,此有上開證人之結文各1 紙附卷可佐,其等 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復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 實性,又未見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本案被告及其等辯護人等亦無主張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對 證人等不法取供之情形,則參諸上開說明,前開證人等於偵 查中具結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除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有爭執 之部分外,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葉 新田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前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據被告邱青煒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㈢第127 頁背面、本院 卷㈡第33頁背面),核與同案被告亘鴻公司代表人江佳貴、 錦泰公司代表人邱文華、證人即順冠公司代表人黃建禎等人 ,於偵查或審理時供、證述內容(見原審卷㈠第134頁、卷 ㈢第33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0 2年度偵字第6146號卷【下稱偵字6146號卷】㈦第39至40頁



)均大致相符,並有系爭工程契約書、苗栗縣農會(標單) 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苗栗縣農會開標議價決標 流標廢標紀錄、100年11月16日系爭工程公開招標公告、100 年12月5日決標公告、順冠公司投標資料、工程採購投標審 查表、亘鴻公司投標資料、工程採購投標審查表、錦泰公司 投標資料、工程採購投標審查表(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 工作站卷【下稱調查卷】㈢第2至42頁、第43至80頁、第81 至85頁、第89至90頁;調查卷㈡第35至95頁)等附卷可稽, 堪認被告邱青煒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 實相符。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背信罪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 訊據被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葉新田蔡崇和對於此 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蔡崇和於本院言詞辯論終後具 狀陳明其無犯罪之意圖,而請求為無罪之諭知,其於原審之 辯解如附表一所示),且查:
葉益男於99年3月26日起至101年12月21日止擔任苗栗縣農會 總幹事,湯國富則自90年底至102年6月1日止擔任酪農加工 廠廠長,彼等均係受苗栗縣農會全體會員之委託,為苗栗縣 農會處理會務事務之人,此業據葉益男湯國富二人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無誤。而於100年2月、100年7月 間,葉益男透過苗栗縣政府向農委會提報「苗栗縣農會酪農 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 計畫」,農委會分別於100年8月19日核定「養牛產業結構調 整計畫」、同年9月30日核定「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畫 」,由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共同補助苗栗縣農會合計7,118, 628元,苗栗縣農會因而於100年間發包系爭工程,該工程費 用除上開補助款外,僅需自籌配合款2,457,625元。因系爭 工程受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亦在公告金額以上,故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該工程 採購及驗收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嗣苗栗縣農會 系爭工程負責發包承辦人王世瑗於100年10月4日簽請辦理該 工程設計規劃前置作業,葉益男於100年10月5日簽核指示「 已委外,請協助辦理」等語,並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繪圖 ,分別交由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及崇 尚公司辦理,且費用均在10萬元以下。其後工程於100年11 月16日上網公開招標、11月30日開標結果由錦泰公司以底價 920萬元得標,苗栗縣農會並於100年12月間與錦泰公司簽立 系爭工程契約書。其後,監造單位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發函 予苗栗縣農會,表示錦泰公司已於101年1月30日申報竣工, 預訂於101年2月10日辦理竣工查驗,王世瑗收受上開函文後



,即於101年2月6日擬陳表示「現場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 成竣工,請核示」,湯國富於101年2月7日簽核指示「預定 101年2月15日辦理驗收」、葉益男亦簽核「如擬」。101年2 月22日系爭工程辦理初驗,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與契約 、圖說、貨樣規定有不符情形,限期於101年3月5日改善」 ,嗣於101年3月5日辦理複驗,工程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 ,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竣工,符合契約規定,同意驗收」等 ,有關本案文書證據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王世瑗等人行為之時序情節,有如附表二所載之文書附卷足 稽。又上開「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由農委會補助400 萬元,苗栗縣政府補助170萬元,苗栗縣農會須自籌230萬元 ,合計8百萬元,另「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畫」中之「 設備及投資」項目,工程款為157萬6,253元,由農委會及苗 栗縣政府分別補助70萬9,314元,合計補助141萬8628元,苗 栗縣農會須自籌15萬7,625元,上開二計畫由農委會及苗栗 縣政府補助共711萬8,628元,有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 畫預算細目(調查卷一第14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 12月26日農牧字第1030736123號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㈣第 69、70頁)。
㈡關於葉益男湯國富均明知系爭工程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析述如下:
葉益男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我認識邱青煒,我們是國防醫學 院衛生勤務班的同學,認識20幾年的老同學,系爭工程前, 我並不認識蔡崇和,是因為縣農會對於工程的部分不是很瞭 解,邱青煒才介紹蔡崇和給我認識…系爭工程的預算費用是 9,576,253 元,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補助款合計7,118,628 元,補助過半,是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等語(見偵字6414 號卷㈢第151 頁背面、第152 頁背面)。湯國富於偵查時供 稱:系爭工程採購業務是王世瑗承辦,我是直屬長官,我把 業務交給王世瑗的時候,他有跟我提到該案須依政府採購法 進行發包程序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2頁)。堪認葉益 男及湯國富於偵查時已坦承,均知悉系爭工程需適用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⒉再者,王世瑗於偵查中亦證稱:系爭工程因農委會與苗栗縣 政府補助款項核計過半,就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來處理,這件 事葉益男湯國富都知道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212頁 )。另依農委會100年8月19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 第七點,即表示「本計畫各項補助之採購,若有適用政府採 購法,應請依法辦理後,再依規定付款」(見調卷㈠第25頁 、第26頁)。佐以卷附王世瑗於100年5月25日在苗栗縣農會



所為內部簽呈(見苗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421號卷【下稱 他字421號卷】第21至22頁),亦載明「『苗栗縣農會酪農 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之預算執行程序,經請教苗栗 縣政府發包中心主任林茂山後,計畫內擬購設備與施作工程 清單之項目內容等,應遵照政府採購法之有關規定…本案預 算來源係屬政府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招標, 否則計畫案工程未來無法執行」等語,經湯國富簽核,葉益 男亦於100年5月27日指示「如擬」。足見葉益男湯國富早 於100年5月27日,即知系爭工程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㈢關於系爭工程於100 年6 、7 月間內定由邱青煒施作,嗣葉 益男、湯國富並指示蔡崇和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文件時,將 邱青煒於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 」等項目納入,共同製作不實之工程預算書等節,有下列證 據為證:
葉益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係廠長湯國富建議我說,要把邱 青煒先前做的部分工程,納入系爭工程的設計內容裡,後來 我請湯國富去與蔡崇和聯繫這樣做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7 頁背面)。湯國富於偵查時亦證稱:「(你在調查站筆錄提 到正式包發前,邱青煒有到工廠做確認、多次和你聯繫,是 否實在?)實在。」、「(當時知否邱青煒的身分?)知道 ,他是葉益男的同學,葉益男上任沒多久,就介紹認識邱青 煒。」、「(是否葉益男有向你暗示邱青煒公司可以承包工 程?)有講過,葉益男暗示工程要交給邱青煒承包。」等語 (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3至74頁)。王世瑗於偵查中亦稱: 我不清楚葉益男是否已經有屬意的廠商承包系爭工程,我是 後來才知道葉益男邱青煒是軍中同學,葉益男到任前,邱 青煒經營的錦泰公司未承攬苗栗縣農會大小工程,但葉益男 到任後,邱青煒就陸續承包苗栗縣農會的工程等語(見偵字 6146號卷㈢第213頁)。
邱青煒於偵查時證稱:我最早認識葉益男,他是我於國防醫 學院衛勤專科班的同期同學,他於100 年間開始擔任苗栗縣 農會總幹事;湯國富是酪農加工廠的廠長,我與他是於葉益 男擔任總幹事後介紹認識,有時候我們聚餐葉益男會找他來 。我有承攬系爭工程,係於100年6月間葉益男向我表示想要 申請經費整修酪農加工廠,還要把倉儲區改建成販賣區,想 要找在公共工程有經歷的建築師,比較了解整個流程。當時 葉益男說有跟上級單位申請經費,他跟我說若當年度沒有執 行會被收回,他覺得很可惜,請我介紹建築師幫他做設計規 劃,我就跟他介紹蔡崇和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0頁 背面);100年9月、10月間進行現場勘查及繪製圖說時,陳



榮文會在場是我約的,因為本案內含冷氣空調安裝,葉益男 希望讓我承攬本案。…我從100年3月就幫加工廠做了一些裝 修工程,錢都還沒有拿到,如果有標到這個案子他們就會把 我已經做好的工程加進去,如果我沒有標到就等之後我再跟 得標的廠商談。我找了陳榮文進來,是我本來計劃要在得標 後,將冷氣空調部分分包給陳榮文製作,葉益男有跟我表示 ,我跟他是同學由我來做,他比較放心…(見偵字6146號卷 ㈡第111頁背面至第112頁);因為苗栗縣農會酪農加工廠有 老舊、漏水的情形,湯國富約於100年3、4月間起,請我進 廠修繕,但我於10月份施工完成後,湯國富卻告訴我沒有錢 可以支付我的工程款,湯國富要我跟蔡崇和協調,要蔡崇和 將我施作的部分,編列在本案的施工項目中,等我得標後, 就可以以本案的工程經費請款。我先行施作的項目有「挑高 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工程」的編號5.1至5.4,「舊廠區設備 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中「玻璃區設備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 」的編號1.5至1.15等項目,總共施作金額約60萬餘元等語 (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6頁背面)。
蔡崇和於偵查時則稱:我現職是建築師,我有參與系爭工程 之規劃、設計、監造…邱青煒曾找我去葉益男辦公室談,因 邱青煒葉益男是舊識,這個廠房整修有需要規劃、建議, 所以找我去設計,在設計階段邱青煒跟我去葉益男辦公室瞭 解哪個地方需要設計、規劃,我看了之後,在9 月才知道縣 農會預算約900 多萬。補助款是在9 月才正式核准的,8 月 份我只知道是幾百萬,但不知道是900 萬,但那時候就有提 到要將邱青煒先行施作的工程經費納入施作預算內。邱青煒 為何先行施作本項工程項目,這我不瞭解,事後邱青煒有說 是農會請他幫忙先做的,工程發包前一般是按照實作項目在 預算書內計算,如果是別人得標也是要邱青煒的部分先扣下 來,其他部分才給別人施作。(問:你知道這個工程有要內 定給邱青煒的錦泰公司做?)業主農會他們應該有這個默契 ,因為邱青煒本來就在做一些農會的修繕,所以一有機會, 就會補給他,我覺得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比較好,應該 是有這個想法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4 頁、第259 頁 )。
⒋綜合以上證述,可知葉益男早於100 年6 月間即將系爭工程 相關訊息告知邱青煒,並向邱青煒表示希望系爭工程由其施 作伊比較放心等語,嗣葉益男並將上情告知湯國富,甚且葉 益男竟依湯國富提議,推由邱青煒蔡崇和聯繫,再由蔡崇 和於100 年9 月、10月間,將邱青煒在100 年3 月間先行施 作之「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工程」中編號5.1 至5.4 、



「舊廠區設備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中「玻璃區設備空間改 善及修繕工程」的編號1.5 至1.15等項目,均納入系爭工程 設計及發包項目內。此有卷附邱青煒於102年11月14日偵訊 時當庭供承於100年3月間先行施作項目如「苗栗縣農會詳細 價目表」勾選部分(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03頁、116頁背面 )為證。又農委會係於100年8月19日、9月30日始核定補助 款,承辦人王世瑗則於100年10月4日以內部簽呈表示系爭工 程擬計畫先辦理規劃設計委外作業,可知葉益男係於農委會 尚未核定補助款及承辦人尚未簽辦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前 ,即內定由邱青煒施作系爭工程,嗣將邱青煒於100年3月間 先行施作「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等項目納入製作不實 之預算書,上開事實邱青煒湯國富蔡崇和亦均知情,且 分別參與聯繫或製作不實預算書等部分之犯行,要屬明確。 ㈣關於系爭工程設計規劃監造均未辦理公開招標,或邀請三家 以上廠商比價、議價等程序,葉益男即決定由蔡崇和負責承 作,並為使蔡崇和能順利取得設計規劃監造費用,與湯國富蔡崇和謀議後,將標案一分為三,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 ,再交由承辦人王世瑗簽辦等節,茲說明如下: ⒈葉益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5月25日王世瑗上簽後,我 才去請邱青煒幫我找有沒有熟識的建築師,後來我就自行決 定由蔡崇和去做初步規劃、設計,之後再與湯國富蔡崇和 討論後,將設計規劃監造分成三個標案,金額均在10萬元以 下,交由蔡崇和承作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8頁背面至第199 頁)。另偵查中證稱: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繪圖分由三家公 司議價,其原因是因蔡崇和在統包階段就先做了一些初步的 繪圖設計,所以我本來就覺得該給他一點應得的報酬,另外 本案有結算時間壓力,所以用10萬元以下金額而無需用公開 招標的方式,才會產生這樣的模式。其實張力升建築師只是 掛名,崇尚公司名義雖是蔡崇和的父親,但實際負責人是蔡 崇和,所以這三個標案的實際負責人都是蔡崇和。這個模式 的決定,當初是由蔡崇和提議,我與湯國富討論後決定。出 發點是因為時間緊迫,避免及擔心預算被收回…本案工程設 計、監造、繪圖因為時間因素為免流標,及希望蔡崇和獲得 此部分款項,而有前開行為,涉嫌迴避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 規範,我承認,但是我覺得我只是把原來統包的部分拆成三 個部分給了蔡崇和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156頁背面、 第157頁背面至第158頁)。
湯國富於偵查中亦證稱:(問:就工程案關於交由何人承包 部分,總幹事葉益男有無特別指示?【提示調查站筆錄】) 如調查站筆錄所述,但時間不精確【其於調查局係稱:…有



一天,葉益男叫我到他的辦公室,介紹蔡崇和建築師給我認 識,並向我表示『蔡崇和建築師可以協助我們』。後來大約 於100 年9 月間,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的葉小姐就打電話來 跟我們約時間,並至加工廠現場勘查,之後即由蔡崇和規劃 本案的施作項目,並協助王世瑗製作招標規範及相關文件。 一般明理人聽到老闆這樣講,就應該知道是什麼意思,我們 的人事權都在總幹事手上,做下屬的不能這麼白目等語,見 偵字6414號卷㈢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問:葉益男向你 講說蔡崇和建築師可以協助是何意?)統包方式他很熟,因 為採購法我們不懂,他可以協助我們設計和規劃。(問:葉 益男講的含義是指示你把標案設計規劃、監造交由蔡崇和建 築師承包?)是。…招標文件、契約文件、工程圖說都是委 外給蔡崇和建築師製作,這部分沒有用標案方式發包,但有 付費,因為經費未超過10萬元,工程因為不能用統包,就回 復為設計監造一個標案、施作一個標案,而本案會在發包過 程中把設計、監造切割開來,就是依葉益男指示做…。這三 個設計標、測量標、監造標實際上都由蔡崇和得標,設計標 依契約文件上看是張力升得標,那是蔡崇和說要以張力升名 義簽約,但實際是蔡崇和承包…葉新田有到廠區做測量,當 時就有口頭上講好要把測量、監造、設計交由蔡崇和得標, 他們開始測量時,苗栗縣政府及農委會補助款部分已有口頭 上講會准,但尚未收到補助款核定文…設計標、測量標、監 造標廠商的報價單是蔡崇和本人或葉新田來廠區測量時,一 併交給我的,我再交給王世瑗。這三個標案的簽核過程,我 記得是先講好,拿報價單給我,王世瑗事後再簽擬發包的簽 呈,報由葉益男核准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2頁背面至 第74頁);(問:本案的設計名義上是張力升建築師,但實 際上是由蔡崇和葉新田製作,繪圖名義上是由崇尚公司, 但實際上是蔡崇和製作,監造也是蔡崇和,也就是將設計、 繪圖、監造拆成三家公司,但實際上都是蔡崇和製作,每個 標案都在10萬元以下,以迴避政府採購法?)就是葉益男蔡崇和討論,因為統包不行了,所以他們用上開方式,又可 以使蔡崇和拿到錢,而且又快速,我知道他們的討論過程, 我也沒有反對的表示。(問:相關的簽辦資料,是你拿給王 世瑗去辦的?)是。(問:你在交辦給王世瑗,有對他說明 或者他有質問你?)我沒有對他說明,我只是對他說是上面 交待的,他有無質問我,我忘記了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 第80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系爭工程之設計及監 造分開標案,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這件事我知道,這是葉 益男和蔡崇和討論出來的,因為蔡崇和要請款,沒有辦法請



款,東西已經做出來了,也不可能去造假說再一次公告,不 得不這樣做…本來應該在還沒有規劃設計前,要去做訪價、 議價動作,或公告招標來做這個事情,但還沒有公告發包前 ,蔡崇和就已經把測量設計的相關資料做好,設計圖也做好 交給我們了…當初王世瑗於100年10月4日有簽要委外…他有 勸說要做比價、議價,但東西做出來了,再去辦發包更是違 法,這一開始就錯了…(問:這個部分你有沒有參與討論? )就是他們要開發票的時候,總幹事葉益男有找我上去,還 有蔡崇和有在場,他說只有這樣做,我說我也沒有意見,因 為已經錯誤造成了,不能夠另外去做假動作,不然等於是偽 造了。(問:王世瑗再去處理後續的程序?)他就把那收據 拿出來簽出來而已。(問:這些資料是你拿給王世瑗的?) 是我交給他沒有錯。(問:你有跟他講說這個案件要拆開, 把設計跟監造拆開來,然後金額在10萬塊以下?)我就說發 票已經3張了,我說這個就簽出來,這樣子而已。(問:葉 益男跟蔡崇和討論完叫你上去,跟你指示說要這麼做的時候 ,王世瑗有沒有在場?)他沒有。(問:所以一定要有個人 告訴他這麼做,那是你還是葉益男?)我只是交給他。…( 問:所以這個部分就是你跟王世瑗接觸,葉益男有沒有直接 跟王世瑗接觸?)沒有。(問:先前是誰說要給蔡崇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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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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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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