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王高雄
相 對 人 王新春
王榮熙
王敦正
王正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聲請人王高雄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新春、王榮熙、王敦正、王正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 約事件,前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3號審理在案,嗣兩造於 民國(下同)100 年1 月21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聲請人王高雄支出上開訴訟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6, 04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 ,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明細表,其中 「98.12.3 黃富毅代書服務費20,000元」、「98.12.8 裁判 費15,348元」、「99.1.6地政規費3,600 元」、「99.1.21 地政現況圖18,400元」非本件訴訟事件審理中所支出之費用 ,自難認屬於本件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範圍;另「99.4.26 林重仁起訴狀6,000 元」、「99.6.22 林重仁律師費9,000 元」、「100.2.16林重仁律師費35,000元」並非第三審律師 酬金,無從列入訴訟費用中,因之,上開費用均非本案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項目,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聲請 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一之費用計算書所示,而聲 請人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三、四、 五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再如前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相 對人即應負擔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47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鑑測費 13,15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8,697元
附表二: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227-1地號土地 28,697 ×346 ÷(346+2,700+2,440+1,698) =1,3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一、相對人王新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 佰參拾元。
1,382 X 1/6=23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王榮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 佰參拾元。
1,382 X 1/6=23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王敦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 佰肆拾肆元。
1,382 X 5/48=14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四、相對人王正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捌 拾陸元。
1,395 X 3/48=8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附表三: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227-2地號土地 28,697×2,700 ÷(346+2,700+2,440+1,698 ) =10,78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一、相對人王新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 仟參佰零參元。
10,785 X 29/240=1,303(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王榮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 仟貳佰玖拾貳元。
10,785 X 17/80=2,292(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王敦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捌
佰壹拾肆元。
10,785 X 3625/48000 =814(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四、相對人王正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肆 佰捌拾玖元。
10,785 X 2175/48000=48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附表四: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227-11地號土地 28,697×2,440 ÷(346+2,700+2,440+1,698 ) =9,7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一、相對人王新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參 仟貳佰肆拾玖元。
9,747 X 1/3=3,249(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王敦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貳仟 零參拾壹元。
9,747 X 5/24 =2,031 (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王正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 仟貳佰壹拾捌元。
9,747 X 3/24=1,21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附表五: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227-12地號土地 28,697×1,698 ÷(346+2,700+2,440+1,698 ) =6,7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相對人王榮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 仟貳佰陸拾壹元。
6,783 X 1/3=2,261(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