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302號
ULDV,100,司繼,302,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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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宋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溪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
  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
  鄉○○村0 鄰○○0 號)於民國100 年02月10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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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