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文英即2派克脆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 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一)提出 票據掛失止付單;(二)聲請人依聲請狀上為「陳文英即2 派克脆皮雞排」,惟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似為「陳文英即 福壽伯雞排店」,請說明之。該通知已於民國100 年4 月2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