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06號
ULDV,100,司促,2906,201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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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債 務 人 蔡佩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
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蔡佩貞」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佩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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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