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43號
ULDM,100,聲,443,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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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導選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導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柯導選因妨害性自主、交通業務過失致人于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66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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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