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7號
MLDV,100,訴,57,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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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葉竹原
      鍾金城
      葉木盛
      林萬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陳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字 第123 號事件中關於苗栗縣政府撤銷訴外人陳啟彬之苗栗縣 竹南鎮農會理事登記及當選資格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即陳 啟彬是否當選竹南鎮農會理事為據,非俟行政訴訟終結,本 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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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