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3號
MLDV,100,補,313,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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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陳莉文即住迅企業社
被   告 劉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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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