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77號
MLDV,100,補,277,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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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張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張賢森
被   告 苗栗縣政府工務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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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