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65號
MLDV,100,補,265,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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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朱盛發
      朱松發
被   告 詹立臣
      詹淑婷
      朱麗璇
      王梅蘭
      劉國安
      劉錦榮
      劉敏泰
      劉光生
      水利會
      朱李梅英
      賴志宗
      賴漢宗
      朱秀梅
      朱清源
      朱秀美
      朱龍坤
      張靖育
      張喜郎
      張仁郎
      劉正坤
      楊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公館鄉○○○段第136 、136-1 、137 、137-1 、13
  7-2、137-5 、123-7 、123-1 、135 、120-1 、137-6 、1
  37-7 、137-8、137-9 、137-4 、131 、128-6 、128-17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公館鄉○○○段第136 、136-1 、
  137 、137-1 、137-2 、137-5 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
  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
  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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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