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6號
MLDV,100,補,256,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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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鈞富
被   告 徐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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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