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造橋鄉萬善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黃盛陽被 告 范魏上妹 范永河 陳范六妹 范文彬 黃范吉妹 范聰妹 范德水 周春菊 范雪芬 范靜萍 范麗薇 范莉婷 范郁珮 范林菊美 范志遠 范凱倫 范惠琪 范文鎮 范文發 范宇欣 黃范秀琴 范廣棋 范煥文 范建忠 劉范玉梅 范玉琴 范仲宇 范仲宙 范佩竹 范阿燕即涂林阿燕 范雪子即古林雪妃 范豊子即邱李雪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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