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彭宏源
相 對 人 彭永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彭永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定20日以上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彭永臺之回
執及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