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10號
MLDM,100,聲判,10,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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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立忠
被   告 梁彩雲
      黃成萬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815 號),聲請交
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2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 程序始稱合法。另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關於上開規 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3 項之 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 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 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黃立忠告訴被告梁彩雲黃成萬 2 人涉嫌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0 年2 月26日以99年度偵字第3075號為不起訴處分, 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100 年4 月27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815 號駁回 其再議之聲請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 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於收受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後 ,雖委任陳淑芬律師並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觀之聲 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中,除泛稱:「聲請 理由容代理人閱卷完畢後10日內提出」云云外,並未記載任 何聲請交付審判之具體理由,此有該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 份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不符委任律 師「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甚明,而揆之上開說明,上開 程序欠缺,又非得補正之事項,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逕予 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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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