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301號
TCHM,105,上易,30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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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耀南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
字第708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6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耀南係座落苗栗縣○○市○○街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其 明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 就建築物內之電源配線本應隨時注意使用狀況而維修保養, 或檢查電線是否已老舊而需汰舊換新,避免因電線老舊破損 或使用年限過久發生短路,進而引發火災之危險,而博愛街 13號建物屋齡已近40年之久,原有電源配線已甚為老舊,應 注意將之汰舊更換,否則恐有電線短路走火之危險,且依當 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嗣於民國104 年 1 月27日晚上9 時30分許,博愛街13號建物1 樓東北側牆面 上方,因原室內配線短路造成火災,造成該建物受有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重要部分燒燬而喪失遮風避雨之居住效用,致 生公共危險,該火勢並分別延燒至曹汝秉承租作為經營蔬菜 批發營業場所用之博愛街11號,造成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重 要部分燒燬而喪失主要效用;許明璇承租作為經營女裝服飾 營業場所用之博愛街15號,致該建物受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 裝潢、內部物品等煙燻、碳化情形(惟未達破壞該建物本身 遮風避雨居住效用之燒燬程度) ;博愛街9 巷1 號、2 號建 物受有如附表編號4 所示裝潢、內部物品等煙燻、碳化情形 (惟未達破壞該建物本身遮風避雨居住效用之燒燬程度) 。 而當時在博愛街9 巷1 號、2 號之住戶何廷碩、張儀君亦因 大火燒燬建築物而逃生不及,何廷碩因顏面、背部、四肢大 面積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呼吸衰竭死亡,張儀君則因顏面 、右上肢、兩下肢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呼吸衰竭死亡。二、案經何庭碩之雙親張曉君何震宇張儀君之配偶曹汝秉、 子曹庭耀告訴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耀南(下 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於審理時提示 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 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據前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 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 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 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且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而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格,自均得作 為證據。
二、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雖 係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調 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所加以製作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之文書,然因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 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不侔。惟火災現場原因 之調查鑑定有其急迫性,符合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 檢察長對於轄區內特定類型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而此種依事前概括選任或 囑託所為之鑑定書面,性質上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鑑定者無 異,應屬傳聞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之規定,具有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卷附苗栗縣政府消防局104 年2 月26日苗消調字第1040 003034號函檢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含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證物鑑 定報告),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亦 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及物證 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下列文書及物證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為博愛街13號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於104 年1 月27日21時30分許失火,火勢延燒至博愛街9 巷1 號、 2 號,致使住戶何廷碩、張儀君逃生不及而死亡等情,惟否 認就建物失火有何過失,辯稱:其將博愛街13號建物出租與 李柳華之前半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至現場做電 力設備之安全檢查,檢查結果一切良好,並無需要改善之事 項,先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3 年1 次之檢查亦均合格 ,足證建物電線狀況良好等語。
二、經查:本件火災起火戶,為苗栗縣○○市○○街00號,此據 證人吳柔君證述「我於104 年1 月27日21時20分許,在家中 休息時聽到對面有類似槍聲的爆炸聲,我就於4 樓的窗戶往 對面看,發現對面苗栗博愛街13號起火了」等語在卷。又苗 栗縣政府消防局現場勘察後,綜合證人吳柔君上述證詞,及 :
㈠依燃燒後狀況二即建築物外觀受燒後情形所述,博愛街9 巷 1 號及2 號屋頂,輕微受熱煙燻變黑,博愛街11號南側屋頂 受熱煙燻變黑,北側屋頂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處受熱變色 呈現金屬原色且變形,13號南側屋頂受熱變色燒白,北側屋 頂受熱變色燒白且呈現透光情形,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且 變形,15號屋頂輕微受熱煙燻變黑。1 樓北側上方屋簷受燒 後,博愛街11號鐵皮屋簷近西側處受熱煙燻變黑,近北側處 仍保持完整。13號鐵皮屋簷受熱變色燒白,2 樓窗框受燒掉 落於屋簷上,近東側處窗框受熱燒失,近西側處受燒碳化。 15號鐵皮屋簷仍保持完整,無明顯受燒煙燻情形。屋頂及屋 簷受燒後情形,以博愛街11號及13號較為嚴重。 ㈡依燃燒後狀況三即博愛街15號建築物內部受燒後情形所述, 博愛街15號內部受燒後,2 樓雜物間屋頂受熱煙燻變黑,近 東側處局部受熱變色燒白,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 1 樓內部僅輕微受熱煙燻,騎樓近東側處橫樑下方水泥塗敷 層受熱剝落,近西側處橫樑受熱煙燻變黑。南側牆面上方捲 門箱近東側處受熱燒白,近西側處受熱煙燻變黑,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東側,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 研判博愛街15號的火勢,係受東側博愛街13號的火流所延燒 ,故排除博愛街15號為本案起火戶。
㈢依燃燒後狀況四即博愛街9 巷1 號及2 號建築物內部受燒後 情形所述,博愛街9 巷1 號及2 號內部受燒後,3 樓及4 樓 內部隔間、天花板、四周牆面及擺設物品僅受熱煙燻變黑, 無明顯受燒情形。1 樓天花板、四周牆面及內部擺放物品均



保持完整,無明顯受燒煙燻情形。2 樓走道區近南側處輕鋼 架天花板受熱煙燻變黑,局部受燒掉落;近北側處輕鋼架天 花板大範圍受燒掉落,呈現由北向南延燒的火流途徑。東側 牆面近南側處上方受熱煙燻變黑,窗戶玻璃受熱煙燻變黑, 牆面下方仍保持完整;近北側處上方受熱煙燻變黑,窗戶玻 璃受燒破裂,窗戶鋁框上方輕微受熱燒熔,下方仍保有原色 ,牆面下方木櫃仍保持完整。牆面近北側處矽酸鈣板牆面受 燒破裂,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北側,呈現由北向南 延燒的火流途徑。北側牆面近東側處木門南面上方受熱燒失 ,下方仍保有木門原形原色;北面上方受熱燒失,下方受熱 煙燻變黑,木門受燒情形,北面較南面嚴重。研判博愛街9 巷1 號及2 號2 樓火勢,係受北側博愛街11號之火流所延燒 ,故排除博愛街9 巷1 號及2 號為本案起火戶。 ㈣依燃燒後狀況五即博愛街11號建築物內部受燒後情形及六即 博愛街13號建築物內部受燒後情形之㈠所述,博愛街11號內 部受燒後,1 樓店舖天花板受燒掉落,內部H 型鋼樑近南側 處受熱煙燻變黑,近北側處鋼樑西側受熱變色鏽蝕,東側受 熱煙燻變黑。北側鐵捲門近西側處受熱變色燒白,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西側。呈現由西向東延燒的火流途徑。 西側牆面上方受熱,煙燻變黑,近南側處下方擺放物品仍保 持完整,近北側處神明桌受熱煙燻變黑。近北側處地面擺放 之蔬果,菜籃近西側處受熱燒熔,近東側處仍保持完整,呈 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西側。近北側處地面擺放之木桌 ,木桌西側受燒碳化;東側受熱煙燻變黑。1 樓店舖整體受 燒後,呈現由西側向東側延燒的火流途徑。2 樓臥室受燒後 ,鐵皮屋頂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處局部受熱變色鏽蝕,屋 頂下方C 型鋼橫樑近西側處,受熱變色鏽蝕且扭曲變形,近 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且扭曲變形,呈現由西向東延燒的火流 途徑。北側鐵皮牆面窗戶受燒破裂,窗框受熱燒熔,鋁窗鋁 條近西側處受熱燒熔,近東側處仍保持完整。牆面西側木頭 隔間支撐架近東側處受燒碳化,近西側處受燒碳化且剝落呈 現由西向東延燒的火流途徑。研判2 樓臥室的火勢,係由西 側雜物間的火流所延燒。2 樓雜物間受燒後,天花板受燒掉 落,輕鋼架支架近西側處受燒掉落,近東側處局部仍保有輕 鋼架支架;鐵皮屋頂受熱煙燻變黑,近西側處受熱變色燒白 ,C 型鋼橫樑近西側處受熱扭曲變形。屋頂及天花板受燒後 呈現由西向東延燒的火流途徑。北側牆面窗框上方C 型鋼樑 近西側處受熱變色呈現金屬原色,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 牆面下方窗框受熱燒熔,近西側處窗戶鋁條受熱燒失,近東 側處受熱燒熔變形,呈現由西向東延燒的火流途徑。西側牆



面近北側處土牆上方大範圍受燒剝落,露出內部竹片,下方 仍保有土牆原形。牆面近南側處受熱燻黑,近北側處下方仍 保有水泥塗敷層原色,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南側; 近中間處牆面水泥塗敷層受燒剝落,露出內部土牆,牆面東 側H 型鋼支撐樑下方受熱變色鏽蝕且扭曲變形;近南側處牆 面受熱煙燻變黑,水泥塗敷層局部受燒剝落,與中間處牆面 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北側。西側牆面受燒後於中間處呈 現一個V 火流低點。另勘查北側鐵皮屋頂西側H 型鋼橫樑近 西側處受熱變色鏽蝕,近東側處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處牆 面上方H 型鋼上方受熱變色鏽蝕,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 向西側,呈現由西側博愛街13號向東側博愛街11號延燒的火 流途徑。博愛街13號2 樓雜物間受燒後,東側牆面近中間處 上方木頭支撐樑近東側處受熱碳化,近西側處受熱碳化且剝 落,呈現由西側博愛街13號向東側博愛街11號延燒的火流途 徑,研判博愛街11號西側牆面近中間處下方之火流,係因博 愛街11號天花板受燒掉落物落下及西側隔間牆受博愛街13號 熱傳導後所致,故排除博愛街11號為本案起火戶。綜上,研 判博愛街13號為本案起火戶,此有該局104 年2 月26日苗消 調字第1040003034號函檢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相字第63號卷②第36頁至第39頁)。三、本件火災起火點,應在博愛街13號1 樓倉庫東北牆面上方; 起火原因,應係室內配線短路而引燃火勢延燒,有下列事證 可資證明: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經勘查後,關於起火點,認: 1.依博愛街13號建築物之2 樓雜物間受燒後,鐵皮屋頂受熱變 色燒白且扭曲變形,木頭橫樑受燒碳化,近東側處木頭橫樑 受熱燒失,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西側牆面近北側 處水泥塗敷層受燒剝落露出內部土牆,牆面上方內部土牆受 燒剝落,內部土牆亦受燒剝落,露出內部竹片,牆面上方近 北側處牆面受燒掉落,近南側處仍殘留未受燒掉落之牆面, 呈現由北向南延燒的火流途徑;2 樓雜物間受燒後東側牆面 受燒情形較西側嚴重。北側牆面近西側處受熱煙燻變黑,水 泥塗敷層局部受燒剝落;近東側處牆面上方受熱變色燒白, 牆面下方C 型鋼樑近西側處受熱扭曲變形,近東側處受熱燒 熔且扭曲變形;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地板受燒後 ,近西側處地板受燒碳化,局部受熱燒失,近東側處地板受 熱燒失,殘留木頭橫樑;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木 頭下方受熱碳化,上方仍保有木頭原色,近中間處地板木頭 橫樑東側受燒後近南側處,木頭橫樑表面受熱煙燻變黑,仍 保有木頭原色;近中間處木頭橫樑表面受燒碳化,近北側處



木頭橫樑表面輕微受熱煙燻變黑,呈現由1 樓往2 樓延燒的 火流途徑。並參酌苗栗市○○街00號吳柔君提供火災發生時 之現場照片,博愛街13號1 樓內部已大量燃燒,2 樓僅火舌 竄出,研判火勢是由博愛街13號1 樓往2 樓方向延燒,故可 排除2 樓雜物間為本案起火處。
2.博愛街13號建築物之1 樓騎樓受燒後,天花板近東側處受熱 燒失,近西側處仍殘留局部未受熱燒失之天花板,呈現由東 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東側鐵捲門牆面上方受熱變色燒白, 近北側處局部受熱變色呈現金屬原色,呈現/ 燃燒痕,底部 指向南側,呈現由南向北延燒的火流途徑。南側鐵捲門上方 土牆受燒剝落,露出內部板材,鐵捲門上方木頭門框近中間 處木板北面仍保有木頭原色;南面受熱碳化;木頭門框近東 側處北面受熱煙燻變黑仍保有木頭原色,南面受熱碳化且剝 落,呈現由南向北延燒的火流途徑。南側牆面東側木頭門框 上方受熱燒失,下方受燒碳化,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 向南側,呈現由南向北延燒的火流途徑,研判1 樓騎樓之火 勢係由南側倉庫之火流所延燒,並參酌苗栗市○○街00號住 戶吳柔君提供火災發生時之現場照片,博愛街13號1 樓倉庫 內部已大量燃燒,故可排除騎樓為本案起火處。 3.博愛街13號建築物之1 樓廁所外受燒後,牆面上方受熱煙燻 變黑,下方仍保有原色,木質門板上方受熱碳化燒穿,下方 仍保持完整,1 樓廁所外僅上方輕微受燒,故可排除1 樓廁 所外為本案起火處。
4.博愛街13號建築物之1 樓倉庫受燒後,天花板受熱燒失,露 出上方樓板,木質樓板近東側處受熱燒失,近西側處受熱煙 燻且碳化,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南側牆面木質裝 潢受熱燒失露出內部土牆,土牆上方受熱剝落且坍塌,下方 土牆受熱煙燻變黑,土牆木頭支撐柱上方受熱碳化燒細,下 方碳化燻黑,呈現由上往下延燒的火流型態。西側牆面木質 裝潢受熱燒失露出內部角材及土牆。角材上方受熱燒失,下 方受燒碳化。內部土牆上方局部受燒剝落,下方受熱煙燻變 黑;呈現由上向下延燒的火流型態。北側鐵捲門上方土牆近 東側處受燒剝落露出內部板材,近西側處局部殘留未受燒掉 落之土牆。鐵捲門上方木頭門框南面木頭近西側處受燒碳化 ;近東側處受熱燒細、燒失,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途徑 。東側牆面近南側處,木質裝潢及內部角材受熱燒失露出內 部土牆,土牆上方受熱煙燻變黑,下方受燒剝落;近北側處 上方木質裝潢及內部角材受熱燒失露出內部土牆,土牆受熱 變色燒白;呈現由北向南延燒的火流途徑。東側牆面近北側 處下方冰箱金屬鐵板受熱變色鏽蝕,且遭掉落物重壓變形。



清理1 樓倉庫西北側地面,發現受燒掉落之2 樓木質地板, 2 樓地板處仍保有木板原色及原形,1 樓地板受熱碳化燻黑 ,木頭橫樑受燒碳化,顯示火勢係由1 樓往2 樓延燒。於西 北側地面發現受燒掉落之第1 扇冰箱金屬箱門,箱門內側面 受熱煙燻變黑,近上方處局部受熱變色燒白,外側面上方塑 膠外殼受熱燒失,金屬鐵板受熱變色鏽蝕,下方塑膠外殼受 熱燒熔,冰箱外側受燒情形較內側嚴重,且箱門外側面呈現 由上向下延燒的火流途徑。於西北側地面冰箱金屬箱門下方 ,發現局部未受熱燒熔之塑膠外殼及受燒掉落之日光燈底座 ,日光燈底座之電源線受熱燒斷,未發現通電熔痕。清理1 樓倉庫西側近中間處地面,發現受燒掉落之第2 扇冰箱金屬 箱門,箱門塑膠外殼受熱燒失,上方金屬鐵板受熱變色鏽蝕 ;下方金屬鐵板受熱變色燒黑,呈現由上向下延燒的火流途 徑。復原1 樓倉庫,東側冰箱西側鐵板及箱門受燒後情形, 均呈現由上往下延燒的火流型態且呈「/ 」燃燒痕,底部指 向北側。清理及復原1 樓倉庫東側冰箱北面金屬鐵板,鐵板 上方塑膠外殼受熱燒失,鐵板受熱變色燒白且鏽蝕,冰箱下 方塑膠外殼受熱燒熔,呈現由上往下延燒的火流形態。清理 1 樓倉庫東側冰箱近北側處內部,發現內部放置之魚貨僅表 面受燒,下方保麗龍箱及魚貨仍保持完整。將1 樓倉庫東側 冰箱近北側處上方鐵皮掀起,發現冰箱東側內部鐵皮牆面上 方受熱鏽蝕,下方輕微受熱煙燻變黑,南側內部鐵皮牆面上 方受熱鏽蝕,下方輕微受熱煙燻變黑,呈現由上往下延燒的 火流形態。清理1 樓倉庫東側冰箱近北側處內部,於冰箱內 部發現1 具位於冰箱上方受燒掉落之排風機,排風機上方受 熱變色鏽蝕,近東側處局部受熱變色呈現金屬原色,排風扇 北面受熱變色燒白,近西側處局部受熱變色鏽蝕,近東側處 局部受熱呈現金屬原色,呈現由東向西延燒的火流形態。將 1 樓倉庫東側冰箱近北側處鐵板扳倒,東側壁面木質裝潢大 範圍受熱燒失,呈現「/ 」燃燒痕,底部指向北側,呈現由 北向南延燒的火流途徑。與1 樓騎樓南側牆面東側木頭門框 受燒後情形形成1 個V 型火流低點。研判火勢是由1 樓倉庫 東北側牆面上方向四周延燒,故研判1 樓倉庫東北側牆面上 方為本案起火處。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經勘查後,關於起火原因,認: 1.炊事不慎因素:起火處勘查挖掘未發現瓦斯燃燒器具、鍋具 、食物等殘跡,故因炊事不慎因素引燃可能性應可排除。 2.敬神祭祖因素:起火處位於1 樓倉庫,內部並未設置神龕、 金紙及金爐等物品,故因敬神祭祖因素引燃之可能性應可排 除。




3.遺留火種:起火處附近未發現垃圾桶、煙蒂、煙灰缸、蚊香 、蚊香盛裝容器燃燒後殘跡,另依承租人李柳華表示其與員 工均無抽煙習慣,且當日承租人於中午12時30分許,即離開 現場,並未再回到起火處所,火災發生於當日21時31分,與 承租人離開時間間隔9 小時之久,與遺留火種發生火災之時 間不合,且起火處位於1 樓倉庫東北側牆面上方,煙蒂、蚊 香等為小火源物品,應不會丟置或放置該處,故因遺留火種 因素引燃可能性應可排除。
4.人為縱火:①圖利型縱火:起火戶房屋位於傳統市場內,屋 主平時用來出租攤販販賣物品用,屋齡超過40年之久,殘值 不高,且房屋未有貸款,亦未投保火災險,故因圖利型縱火 因素引燃可能性應可排除。②依該局苗栗分隊出動觀察紀錄 表示「博愛街13號1 樓鐵捲門緊閉…」,及苗栗市○○街00 號住戶吳柔君提供之火災發生時照片顯示,火災發生時,博 愛街13號鐵捲門為關閉之狀態,並無遭人破壞之跡象,且起 火處位於1 樓倉庫東北側牆面上方,該處前方堆置大型冰箱 ,人員無法靠近,故因人為縱火引燃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5.電氣因素:該局火災調查人員,於1 樓倉庫西側及北側地面 ,分別發現2 具電源開關箱,經勘查電源開關箱內之無熔絲 開關均有呈現跳脫情形,經詢問承租人李柳華,其表示1 樓 倉庫內使用之大型冰箱電源是用220V的電力,電源線就是從 1 樓倉庫北側近西側處地面之開關箱所拉設,另1 具西側牆 面下方之開關箱,她沒有使用,也不知道用途。經火災調查 人員勘查該2 具電源開關箱所拉設之電源線,均未發現電線 熔痕。清理1 樓倉庫西北側地面時,於地面發現受燒掉落之 日光燈底座,經勘查日光燈底座之電源線僅受熱燒斷,未發 現通電熔痕。另火災調查人員於清理1 樓倉庫東北側冰箱時 ,分別於冰箱南側及北側內部,發現原設置於冰箱上方之壓 縮機、冰箱電源開關箱及排風扇,經勘查壓縮機、電源開關 箱及排風扇,均未發現電線熔痕,故因冰箱電器設備電源短 路引燃之可能性應可排除。另火災調查人員於1 樓倉庫東北 側牆面下方受燒碳化之裝潢角材上,發現1 只受燒破裂之鍘 刀式開關,經勘查及復原鍘刀式開關,其呈現導通狀態,顯 示火災發生前,電源確有通電情形。並於1 樓倉庫東北側牆 面上方,發現1 條疑似通電熔痕之室內配線,經送內政部消 防署依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以編號0000 000 號表示鑑定結果,0000000 標示熔痕A 及B 熔痕巨觀及 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其短路位置與 本案起火處之位置相符,故研判本案因室內配線短路引燃之 可能性較大。




6.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經內政部消防署依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 觀金相觀察分析法,以編號0000000 號表示鑑定結果,1041 023 標示熔痕A 及B 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 成之通電痕相同。有該局104 年2 月26日苗消調字第104000 3034號函檢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見相字第63 號卷②第39頁至第44頁)。
㈢證人即本件火災原因調查人員鄭福明、顏勤益於偵查中證稱 「(問:鑑定結果本件是因博愛街13號室內配線短路引燃可 能性較大,是何意?)起火處是在13號的東北側牆面,電源 線是包覆在木板裝潢內,它不是外在的配線,是建築物本身 室內的配線,起火處的部分只有建築物本身的室內配線經過 ,所以可以排除其他原因」、「(問:本件因何原因導致引 燃,可以判斷嗎?)有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鑑定結果認為 是屬於通電痕」、「(問:通電痕是何意?)表示電源線在 通電的狀態,瞬間的熱量讓電線產生短路,所造成的熔跡」 、「在起火處即13號東北側牆面,在現場照片80頁照片1 、 2 ,可以看出13號已有火勢,但11號還沒有。起火原因部分 ,起火處沒有炊事用具,也沒有神龕,也沒有金紙金爐等物 ,所以因炊事不慎跟敬神祭祖沒有關係。起火處在冰箱後面 的牆面上,所以遺留火種的可能性也可以排除。建築物超過 40年,殘餘價值不高,也沒有投保保險,在現場救災時,13 號鐵捲門是屬於緊閉狀態,所以人為縱火因素也可以排除。 我們在13號東北側牆面發現室內配線,經送消防署鑑定結果 是屬於通電熔痕,經排除前述因素,以電氣因素(室內配線 )引燃可能性最大」等語明確(見相字第63號卷②第191 頁 至第192 頁)。
四、本次火災造成被告所有博愛街13號、11號建物,分別受有如 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重要部分燒燬而喪失遮風避雨之居住 效用;博愛街11號受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重要部分燒燬而 喪失主要效用,博愛街15號、9 巷1 號、9 巷2 號建物內部 受有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物品燒毀燻黑等節,有苗栗縣消 防局104 年2 月26日苗消調字第1040003034號函檢附之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相字第63號卷②第 20頁至第27頁、第85頁至第174 頁)。又博愛街9 巷1 號、 2 號之住戶何廷碩、張儀君亦因大火燒燬建築物而逃生不及 ,何廷碩因顏面、背部、四肢大面積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 呼吸衰竭死亡,張儀君則因顏面、右上肢、兩下肢燒傷合併 吸入性灼傷、呼吸衰竭死亡一節,亦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於 104 年1 月28日至苗栗市福星葬儀社相驗屬實,製有勘(相 )驗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



報告書各乙份在卷足憑。
五、按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 全;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等設備, 建築法第10條、第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博愛 街13建物之所有權人,業據其自承在案,依上開規定,被告 依法負有維護系爭建物電路設備安全之義務,而被告就系爭 建物屋齡、使用、維護等情形,供稱「(問:13號的房子買 多久了?)65年8 月31日買的」、「(問:13號房子的使用 情形?)我從65年買來之後都是租給別人,我自己沒有使用 過」、「(問:該房子有無維修整理過?)我有維修,我租 李柳華後,我在103 年10月把屋頂整的換過」、「(問:該 房子到底有無整修過電線?)我那個房子就是只有點二個燈 而已,很單純,如果需要維修的話房客會告知我」等語,是 系爭建物屋齡已近40年之久,且始終出租與他人使用,電源 線均未更換,而老舊電線易有絕緣被覆劣化等問題,極易造 成電線短路失火之危險,此為眾所皆知之用電常識,被告為 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具有大學畢業之學歷,依其智識程度, 上開用電知識亦在其所知悉之用電安全範圍內,被告本應注 意上開房屋及其內之電源線路均已使用近40年之久,應可採 取更換屋內之老舊破損電線等方式,以避免老舊電線在通電 狀態下,產生電線短路引燃火災,然被告應注意、能注意, 竟疏未注意維修更換電線,嗣果因屋內老舊電線發生短路而 引發火災,自應負過失之責。
六、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本件火災經鑑定結果只能認係通電 痕造成,而通電痕之原因甚多,過載、半斷線、絕緣裂化、 積污導電均有可能,檢察官逕認本案火災原因係電線老舊, 顯屬無據。又博愛街13號建物於103 年1 月24日,經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實施用電設備定期檢驗,檢 驗結果良好,並無任何不合規定應限期改善之處,被告信賴 專業檢驗結果,有何過失可言?且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函覆 稱該公司於103 年1 月24日至苗栗縣○○市○○街00號(電 號00000000000 )檢驗,除進屋線(屋外接戶點至計費電錶 間之線路)外,均在用戶之總開關箱內實施,檢查結果符合 規定,依該函附件之用電裝置定期檢驗紀錄表亦載明,絕緣 電阻(M Ω)為1.6 ,洩漏電流(MA)為0.07,進屋線、分 路、開關設備、接地裝置、表箱普查、封印鎖普查,均載明 良,足證系爭建物之電線在出租與李柳華前,並無絕緣不良 或漏電問題,而無短路之可能等語。惟查:
㈠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



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 第702 號判例參照)。而火災原因之鑑定,常因火災現場燒 燬、燒失而無法取得確切之證據用以確認火災發生之原因, 故火災鑑定方式通常係以排除法為之,於排除其他可能發生 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為最具可能性之結論 ,此乃火災鑑定之特色。查鑑定人鄭福明、顏勤益,於偵查 中證述:當時我們一個團隊到現場鑑定,我們2 人都有到現 場,電源線是包覆在木板裝潢內,它不是外在的配線,是建 築物本身室內的配線,起火處的部分,只有建築物本身的室 內配線經過,所以可以排除其他原因。一般電源線引燃的原 因很多,可能是絕緣披覆破損,可能是半斷線,半斷線是指 電線沒有完全斷掉,或可能是過載等因素。本件有送內政部 消防署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是屬於通電痕,表示電源線在通 電的狀態,瞬間的熱量讓電線產生短路,所造成的熔痕。這 與電線老舊有可能有關係,因為電線老舊會讓電線外面的披 覆裂化,產生通電痕的原因可能過載、半斷線、絕緣裂化、 積污導電等等。本件引燃的配線披覆都已燒毀僅剩銅線,無 法從銅線判斷電線是否老化,但從現場使用舊式閘刀式開關 ,而非現今之無熔絲開關,可以判斷應該有一定之使用期間 ,且現場之裝潢木板老舊,板材較薄,一般電線使用期限為 10至15年等語(見相字第63號卷②第191 頁至第193 頁)。 是綜觀證人上開證述,電線老舊有可能導致火災,雖火災現 場之室內配線的披覆,已在火災中燒毀,無從實際檢視有無 裂化情形,但從博愛街13號建物屋齡已近40年之久,使用舊 式鍘刀式開關,且該建物係鐵皮屋頂,木頭橫樑,牆面水泥 塗敷,內部土牆及竹片構造,非水泥磚造建物,容易年久失 修殘破,又位在傳統菜市場內,蟑螂、老鼠、白蟻及蛀蟲橫 行,環境髒亂,難免發生啃咬電線情況,被告身為建物所有 權人,且具大學畢業學歷,當可預見上情,理應隨時注意建 物已經老舊,需定期請水電人員檢修屋內配電線路,以防火 災之發生,然其只一味出租他人賺收租金,卻為節省修繕費 用,數十年來從不更新室內配電線路,終致釀成大禍。至於 產生通電痕的原因縱係出於過載、半斷線、絕緣裂化、積污 導電等等,均脫離不了電線過於老舊之因素,顯其疏於維護 建物之電力設備,自難脫免責任。
㈡博愛街13號建物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電業法第43條第 1 項規定,於103 年1 月24日進行用電裝置檢測,結果在絕 緣電阻、洩漏電流、進屋線、分路、開關設備、接地裝置、 表箱普查、封印鎖普查等項目均良好等情,固有該公司苗栗 區營業處104 年11月4 日苗栗字第1041718509號函暨檢附之



低壓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紀錄表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8 頁至第59頁),並經證人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 處檢驗員吳聲達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89頁以下)。然:上 開檢查除進屋線(屋外接戶點至計費電表間之線路)外,均 在用戶之總開關箱內實施,有上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 栗營業處函文在卷可稽,證人吳聲達就檢驗之具體過程,復 證稱「(問:你是在哪裡施測?)在總開關」、「(問:你 所謂的良好也就是說,我們剛剛講的就是說,其實你是量銅 線它的導電狀況而已,單純來說就是這樣?)就是導線」、 「(問:它到底是不是老化,包覆的絕緣狀況已經不好了, 那些其實你是沒辦法從量電線的導電狀況來瞭解?)我只能 說我去量測的時候是OK的,至於它的情況如何我無法得知」 、「(事實上你檢測的就是它的電流而以,至於它的包覆有 沒有影響,你也沒有辦法去建議說你看到那的包覆已經有龜 裂,你該換了,這個部分你沒辦法去看到?)沒辦法」(見 原審卷第89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4頁背面),足見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針對博愛街13號建物「局部有限之開關 箱內設備」進行絕緣電阻等之測定,並非對建物室內配線進 行全面、實際地檢測,對於各別室內配線是否有裂化等情形 亦無從得知,縱有上開檢測結果,然博愛街13號建物室內配 線之包覆是否良好、絕緣表皮有無老化、破損情形亦未可得 知。再者,電業法第43條第1 項「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用戶已裝 置之用電設備,每3 年至少檢驗1 次,並記載其結果,如不 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之規定,係規範電業即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3 年對用戶至少檢驗1 次之義務,而建 築法第77條第1 項則係課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二者規範之義務主體並不相 同,不能因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踐行3 年1 次之檢查義 務,即認建築物所有權人在此3 年期間內,即無需依據建物 之實際狀況(諸如所處位置易有老鼠等動物啃咬;用電設備 已屬老舊;增加耗電器具等),隨時注意電力設備之安全狀 況。而本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1 月24日所進行 之檢測,距離火災發生時間(即104 年1 月27日),已長達 1 年之久,衡以系爭建物位處市場之內,環境潮濕,易有老 鼠、白蟻齜咬情形,更易加速電線之裂化,證人吳聲達證述 :使用十餘年之電線,應更換新品較為安全,博愛街13號建 物雖經檢測及格,但相隔1 年後,無法保證不會因電線外皮 老舊造成短路之可能,因為老鼠、螞蟻齜咬,也是因素之一 等語(見原審卷第93頁),是無從以上開函文及系爭建物經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火災發生前1 年,就「開關箱內設 備」實施局部有限檢驗之合格結果,即認被告就本件起火原 因,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
參、論罪之說明:
一、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 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 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 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 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 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 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 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第173 條、第174 條以 外物品罪;刑法第173 條所指之「現有人所在」,以「案發 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第54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法之失火罪,直 接侵害者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法益,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 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 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 罪之點,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多家房 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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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