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24號
MLDM,100,易,224,2011051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順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25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順祺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計拾陸罪,均累犯,附表編號3 、6、7 、9 、10、13、14、15、16該玖罪,均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其餘柒罪,均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鐵條叁支、破壞剪壹支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邱順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0月、7 月及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甫於民國98年12月7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 以已執行完畢論。竟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實施竊取電線犯 行,所得電線經除去外皮後載送至苗栗縣頭份鎮民皓資源回 收場變賣或隨機販售予不詳之人。嗣經警查對民皓資源回收 場之回收紀錄,發現邱順祺變賣銅線之情形異常向邱順祺訪 查,邱順祺乃自承其事並帶同員警至其行竊地點查證而悉上 情。
㈡、案經巫維國彭宏業莊金鑫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 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除附表各編號項次所載之 證據外,並補充: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 表(竹南分局卷第9至15頁),及鐵條3支、破壞剪1支。三、觸犯法條: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罪,業經修正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 利(修正後規定,另增訂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是核被告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加 重竊盜罪。
㈡、被告16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 、6 、7 、9 、10、13、14、15、16該 9 次犯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為公訴人所不爭(本院卷第 24頁),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四、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



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犯罪 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
五、累犯: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及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 年10月,甫於98年12月7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 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爰均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六、沒收:扣案鐵條3 支、破壞剪1 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 表編號1 項次該次竊盜犯行所用之尼龍繩1 條,並未扣案, 亦無從證明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
七、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1條(舊 100.01.26 以前):(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被害人 │行為態樣及│ 證 據 │是否│主 刑│
│號│ 及 地 點 │ │所得財物 │ │符合│及從刑│
│ │ │ │ │ │自首│ │
├─┼─────┼────┼─────┼────────┼──┼───┤
│一│99年6 月26│苗栗縣南│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否 │處有期│
│ │日前某日上│庄鄉公所│破壞剪1 支│ 分局警卷第26頁│ │徒刑柒│
│ │午10時許 │ │、及尼龍繩│ 、本院卷第24頁│ │月,破│
│ │ │ │1 條)竊取│ )。 │ │壞剪壹│
│ │苗栗縣南庄│ │PVC 電線2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沒收│
│ │鄉南富村山│ │條(每條長│ 竹南分局警卷第│ │。(尼│
│ │區○○道路│ │約40公尺、│ 68頁至第70頁)│ │龍繩未│
│ │之編號49- │ │重約4 公斤│ 。 │ │據扣案│
│ │1049- 03號│ │) │ │ │,未免│
│ │路燈至編號│ │ │ │ │將來執│
│ │第42 號路 │ │ │ │ │行困難│
│ │燈 │ │ │ │ │,不予│
│ │ │ │ │ │ │宣告沒│
│ │ │ │ │ │ │收) │
├─┼─────┼────┼─────┼────────┼──┼───┤
│二│99年6 月28│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否 │處有期│
│ │日前某日上│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29頁│ │徒刑柒│
│ │午10 時許 │有)、 │、鐵條3支 │ 、本院卷第24頁│ │月,破│
│ │ │巫維國 │)竊取 │ )。 │ │壞剪壹│
│ │新竹縣峨嵋│(保管)│8m/m PVC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七星村獅│ │電線2條( │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頭山元光寺│ │每條長約25│ 71頁至73頁)。│ │均沒收│
│ │停車場旁台│ │公尺、重約│⑶證人巫維國證述│ │。 │
│ │電六寮幹 │ │13公斤) │ (竹南分局警卷│ │ │
│ │107-4 (新│ │ │ 第110頁、第111│ │ │
│ │桿線104- 5│ │ │ 頁)。 │ │ │
│ │)號電桿至│ │ │ │ │ │
│ │連接元光寺│ │ │ │ │ │




│ │路燈自備桿│ │ │ │ │ │
├─┼─────┼────┼─────┼────────┼──┼───┤
│三│99年7 月底│林瑞昌 │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是 │處有期│
│ │某日下午14│ │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29頁│ │徒刑肆│
│ │、15時許 │ │、鐵條3支 │ 、30頁,本院卷│ │月,破│
│ │ │ │)竊取電線│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南庄│ │2條(每條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員林9 屯│ │長約30公尺│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營山區產業│ │、重約13公│ 73頁、74頁)。│ │均沒收│
│ │道路旁台電│ │斤) │⑶證人林瑞昌證述│ │。 │
│ │電桿屯營幹│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6支13支1號│ │ │ 第113、114頁)│ │ │
│ │往前50公尺│ │ │ 。 │ │ │
│ │處,電桿至│ │ │ │ │ │
│ │池塘探照燈│ │ │ │ │ │
│ │燈桿 │ │ │ │ │ │
│ │ │ │ │ │ │ │
├─┼─────┼────┼─────┼────────┼──┼───┤
│四│99年7 月14│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否 │處有期│
│ │日前某日上│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1頁│ │徒刑柒│
│ │午10時許 │有)、 │、鐵條3支 │ 、32頁,本院卷│ │月,破│
│ │ │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南庄│(保管)│PVC電線2條│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員林村屯│ │(每條長約│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營山區一處│ │30公尺、重│ 75頁、76頁)。│ │均沒收│
│ │工寮前之臺│ │約13公斤)│⑶證人莊金鑫證述│ │。 │
│ │電電桿屯營│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幹6 支13支│ │ │ 第120頁、121頁│ │ │
│ │1低4至用戶│ │ │ )。 │ │ │
│ │自備桿(電│ │ │ │ │ │
│ │號214805 │ │ │ │ │ │
│ │76303 ) │ │ │ │ │ │
├─┼─────┼────┼─────┼────────┼──┼───┤
│五│99年7 月3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否 │處有期│
│ │日前某日下│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2頁│ │徒刑柒│
│ │午14 、15 │有)、 │、鐵條3支 │ 、33頁,本院卷│ │月,破│
│ │時許 │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 │(保管)│PVC電線2條│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苗栗縣南庄│ │(每條長約│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鄉南富村山│ │25公尺) │ 77頁、78頁)。│ │均沒收│




│ │區○○道路│ │ │⑶證人莊金鑫證述│ │。 │
│ │之臺電電桿│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坡塘幹13 │ │ │ 第121頁、122頁│ │ │
│ │號至南庄鄉│ │ │ )。 │ │ │
│ │南富村編號│ │ │ │ │ │
│ │187 號路燈│ │ │ │ │ │
│ │桿 │ │ │ │ │ │
├─┼─────┼────┼─────┼────────┼──┼───┤
│六│99年6 月底│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是 │處有期│
│ │某日16時許│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4頁│ │徒刑肆│
│ │ │有)、 │、鐵條3支 │ 、35頁,本院卷│ │月,破│
│ │苗栗縣三灣│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鄉內灣村山│(保管)│PVC 電線2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區○○道路│ │條(每條長│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旁之臺電編│ │約20公尺、│ 79至81頁)。 │ │均沒收│
│ │號小份幹20│ │重約15公斤│⑶證人莊金鑫證述│ │。 │
│ │支3號電桿 │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至連接下方│ │ │ 第122頁、123頁│ │ │
│ │用戶端自備│ │ │ )。 │ │ │
│ │桿(電號49│ │ │ │ │ │
│ │-0000- 000│ │ │ │ │ │
│ │) │ │ │ │ │ │
├─┼─────┼────┼─────┼────────┼──┼───┤
│七│99年6 月底│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是 │處有期│
│ │某日15時許│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5頁│ │徒刑肆│
│ │ │有)、 │、鐵條3支 │ 、36頁,本院卷│ │月,破│
│ │苗栗縣三灣│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鄉永和村山│(保管)│PVC 電線3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區○○道路│ │條(每條長│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旁之臺電電│ │約10公尺、│ 82至84頁)。 │ │均沒收│
│ │桿編號九份│ │重約7公斤 │⑶證人證述(竹南│ │。 │
│ │幹8 支12號│ │) │ 分局警卷第123 │ │ │
│ │至用戶自備│ │ │ 頁、124頁)。 │ │ │
│ │桿(電號 │ │ │ │ │ │
│ │214812 │ │ │ │ │ │
│ │10508 ) │ │ │ │ │ │
├─┼─────┼────┼─────┼────────┼──┼───┤
│八│99年6 月15│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否 │處有期│
│ │日前某日15│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6頁│ │徒刑柒│
│ │時許 │有)、 │、鐵條3支 │ 、37頁,本院卷│ │月,破│




│ │ │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三灣│(保管)│PVC 電線3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大河村山│ │條(每條長│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區○○道路│ │約15公尺、│ 85頁、86頁)。│ │均沒收│
│ │旁之臺電電│ │重約11公斤│⑶證人莊金鑫證述│ │。 │
│ │桿編號九份│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幹14 號至 │ │ │ 第124頁)。 │ │ │
│ │用戶自備桿│ │ │ │ │ │
│ │(電號2148│ │ │ │ │ │
│ │120900 ) │ │ │ │ │ │
├─┼─────┼────┼─────┼────────┼──┼───┤
│九│99年5 月份│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是 │處有期│
│ │某日下午14│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8頁│ │徒刑肆│
│ │、15時許 │有)、 │、鐵條3支 │ 、39頁,本院卷│ │月,破│
│ │ │彭宏業 │)竊取22m/│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三灣│(保管)│m PVC電線2│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大坪村1 │ │條(每條長│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鄰臺電電桿│ │約40公尺、│ 87頁、88頁)。│ │均沒收│
│ │大坪幹105 │ │重約12公斤│⑶證人彭宏業證述│ │。 │
│ │支3支1往前│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100 公尺電│ │ │ 第116頁、117頁│ │ │
│ │桿至另一端│ │ │ )。 │ │ │
│ │空屋電錶(│ │ │ │ │ │
│ │電錶號碼 │ │ │ │ │ │
│ │47-)2026-│ │ │ │ │ │
│ │02) │ │ │ │ │ │
├─┼─────┼────┼─────┼────────┼──┼───┤
│十│99年7 月底│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竹南│是 │處有期│
│ │某日下午15│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9頁│ │徒刑肆│
│ │時許 │有)、 │、鐵條3支 │ 、40頁,本院卷│ │月,破│
│ │ │莊金鑫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三灣│(保管)│PVC電線2條│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大河村山│ │(每條長約│ 竹南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區○○道路│ │10公尺、重│ 89頁、90頁)。│ │均沒收│
│ │旁之臺電電│ │約5公斤) │⑶證人莊金鑫證述│ │。 │
│ │桿十股幹16│ │ │ (竹南分局警卷│ │ │
│ │支1號至用 │ │ │ 第124頁、125頁│ │ │
│ │戶自備桿(│ │ │ )。 │ │ │
│ │電號2149 │ │ │ │ │ │
│ │110850 ) │ │ │ │ │ │




├─┼─────┼────┼─────┼────────┼──┼───┤
│十│99年5月間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否 │處有期│
│一│某日下午16│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9頁 │ │徒刑柒│
│ │時許 │有)、 │、鐵條3支 │ 、10頁、19頁,│ │月,破│
│ │ │黃勝穆 │)竊取8m/m│ 本院卷第24頁)│ │壞剪壹│
│ │ │(保管)│PVC電線3條│ 。 │ │支、鐵│
│ │ │ │(每條長約│⑵行竊現場照片(│ │條參支│
│ │ │ │10公尺、重│ 頭份分局警卷第│ │均沒收│
│ │ │ │約9公斤) │ 66頁)。 │ │。 │
│ │ │ │ │⑶證人黃勝穆證述│ │ │
│ │ │ │ │ (頭份分局警卷│ │ │
│ │ │ │ │ 第12頁、13頁)│ │ │
│ │ │ │ │ 。 │ │ │
├─┼─────┼────┼─────┼────────┼──┼───┤
│十│99年5月間 │邱惠薇 │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否 │處有期│
│二│某日下午16│ │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16頁│ │徒刑柒│
│ │時許 │ │、鐵條3支 │ 、19頁,本院卷│ │月,破│
│ │ │ │)竊取鐵門│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頭份│ │1扇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鎮興隆里上│ │ │ 頭份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坪段竹筍工│ │ │ 67頁)。 │ │均沒收│
│ │寮 │ │ │⑶證人邱惠薇證述│ │。 │
│ │ │ │ │ (頭份分局警卷│ │ │
│ │ │ │ │ 第20頁、21頁)│ │ │
│ │ │ │ │ 。 │ │ │
├─┼─────┼────┼─────┼────────┼──┼───┤
│十│99年6月間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是 │處有期│
│三│某日18時許│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27頁│ │徒刑肆│
│ │ │有)、 │、鐵條3支 │ 、28頁,本院卷│ │月,破│
│ │新竹縣峨眉│徐榮位 │)竊取22m/│ 第24頁)。 │ │壞剪壹│
│ │鄉富興村12│(保管)│m PVC電線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寮山區產業│ │3條(每條 │ 頭份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道路臺電桿│ │長約100公 │ 68頁)。 │ │均沒收│
│ │號(編號十│ │尺、重約10│⑶證人徐榮位證述│ │。 │
│ │寮崎13支4 │ │餘公斤) │ (頭份分局警卷│ │ │
│ │號旁) │ │ │ 第31頁、32頁)│ │ │
│ │ │ │ │ 。 │ │ │
├─┼─────┼────┼─────┼────────┼──┼───┤
│十│99年6月初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是 │處有期│
│四│某日上午10│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36頁│ │徒刑肆│




│ │時許 │有)、 │、鐵條3支 │ 、37頁,本院卷│ │月,破│
│ │ │黃勝穆 │)竊取22m/│ 第24頁)。 │ │壞剪壹│
│ │苗栗縣頭份│(保管)│m PVC電線 │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鎮興隆里山│ │3條(每條 │ 頭份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區○○道路│ │長約50公尺│ 69頁)。 │ │均沒收│
│ │臺電桿號(│ │、重約10餘│⑶證人黃勝穆證述│ │。 │
│ │編號老崎幹│ │公斤) │ (頭份分局警卷│ │ │
│ │32支1支2號│ │ │ 第40頁、41頁)│ │ │
│ │) │ │ │ 。 │ │ │
├─┼─────┼────┼─────┼────────┼──┼───┤
│十│99年7月初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是 │處有期│
│五│某日上午11│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43頁│ │徒刑肆│
│ │時許 │有)、 │、鐵條3支 │ 、44頁,本院卷│ │月,破│
│ │ │徐榮位 │)竊取8m/m│ 第24頁)。 │ │壞剪壹│
│ │新竹市香山│(保管)│PVC電線2條│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區南隘里南│ │(每條長約│ 頭份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隘路1段8巷│ │28公尺、重│ 70頁)。 │ │均沒收│
│ │18號旁(編│ │約10公斤)│⑶證人徐榮位證述│ │。 │
│ │號柳湳高幹│ │ │ (頭份分局警卷│ │ │
│ │50d9069cb6│ │ │ 第48頁、49頁)│ │ │
│ │7號) │ │ │ 。 │ │ │
├─┼─────┼────┼─────┼────────┼──┼───┤
│十│99年7月中 │臺灣電力│攜帶兇器(│⑴被告自白(頭份│是 │處有期│
│六│旬某日下午│公司(所│破壞剪1支 │ 分局警卷第53頁│ │徒刑肆│
│ │14時許 │有)、 │、鐵條3支 │ 、54頁,本院卷│ │月,破│
│ │ │徐榮位 │)竊取22m/│ 第24頁)。 │ │壞剪壹│
│ │新竹縣峨眉│(保管)│m PVC電線2│⑵行竊現場照片(│ │支、鐵│
│ │鄉復興村山│ │條(每條長│ 頭份分局警卷第│ │條參支│
│ │區○○道路│ │約145公尺 │ 71頁)。 │ │均沒收│
│ │臺電電桿(│ │、重約10餘│⑶證人徐榮位證述│ │。 │
│ │編號水庫 │ │公斤) │ (頭份分局警卷│ │ │
│ │73d9 │ │ │ 第57頁、58頁)│ │ │
│ │758ca3 3號│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