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旺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應鋐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9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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