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4號
HLDV,100,補,94,2011050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林進程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劉石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9,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