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朱夏花
被 告 羅清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夏花、羅清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朱夏花、羅清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