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1號
HLDV,100,補,10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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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朱夏花
被   告 羅清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夏花羅清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朱夏花羅清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5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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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