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趙開玉
相 對 人 劉道生
利害關係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道生(男,民國8年12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趙開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花蓮縣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開玉為相對人劉道生之配偶,劉道 生因呼吸衰竭經氣管切開、老年失智症,意識呆滯,長期臥 病在床,其日常生活需人協助,已不能為意思表示,爰聲請 宣告劉道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劉道生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 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在鑑定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鳳 林榮民醫院(下稱鳳林榮民醫院)精神科醫師鞠青華前訊問 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點呼無反應乙情,有 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復鳳林榮民醫院函覆之鑑定報告書略以 :「一、個人病史:劉員(即相對人)為年邁榮民,現有一 位大陸配偶,六年前即患有心臟冠狀動脈疾病、心衰竭無力 、陳舊性腦中風、慢性肺氣腫等內科疾病。二、精神疾病史 :無顯著精神疾病病史。三、目前之社會功能:劉員目前處 於全癱、意識呆滯、無溝通及自主能力之狀態。四、精神狀 態檢查:無意識狀態,無溝通能力,為極重度老年癡呆。五 、結論:劉員處於意識呆滯、無自主能力,生活起居需他人 完全協助,故其處於精神喪失之狀態。」等語,有本院100 年4月15日訊問筆錄及鳳林榮民醫院100年4月19日鳳醫醫字 第1000001671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稽,堪認 相對人因極重度老年失智症之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劉道 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 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劉道生既經受監護 宣告,已如前述,則其自應選任監護人。本院依職權囑託社 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訪視結果,聲請人趙開玉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道生之配偶,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強烈, 長期持續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劉道生,其所提供之照顧相對人 之品質尚佳。且聲請人及相對人關係親密,聲請人之大陸籍 女兒亦曾來臺提供照護協助與關懷,依相對人實際生活情況 等面向評估,相對人接受持續且穩定之照顧,聲請人適任為 監護人,有該協會100年5月19日花兒家受第1000018號函附 訪視評估報告1件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有擔任監護人 之意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親屬,因認聲請人趙開玉 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 聲請人趙開玉為受監護宣告人劉道生之監護人。茲因受監護 宣告之人劉道生已無其他親屬,且受監護宣告之人劉道生之 所有財產為其醫療費用支出所必要,爰指定社會福利之主管 機關即花蓮縣政府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資保護 相對人之權益。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劉道生之財產, 應會同花蓮縣政府,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