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先進
聲 請 人 吳秋蘭
聲 請 人 裴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林先進、吳秋蘭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收養人裴清泉生父裴清香、生母阮氏金花同意本件收養
之公證書及中文譯本(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驗證)。
(三)被收養人裴清泉生父裴清香、生母阮氏金花之身分證明文
件及中文譯本(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驗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