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行通
相 對 人 余夏蘭
相 對 人 黃財進
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對繫屬後為債權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民法第873條及強 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最高法 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見解認為,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 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為無實益,應 不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余夏蘭於民國(下同)93年4月 26 日向原債權人陳意融借用新台幣300,000元(下稱本件債 權),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3年4月2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原債權人陳意融遂於98年 12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由地政機關於98年12月 24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 利移轉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郵局存證信函、 郵局函件執據、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民事裁定等影本,依法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自陳意融受讓本件債權前,陳意融已就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本院98年度司拍字 第208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9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主張自陳意 融受讓債權及抵押權,則9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裁定之效力 自亦及於聲請人,聲請人得逕持該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 行,是聲請人就附表不動產重複聲請裁定拍賣,依前開規定 及判例所示,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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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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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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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段│ │1640 │建│ │ │419.49 │全部 │余夏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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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玉里鎮 ○○○段│ │855 │旱│ │ │7029.25 │全部 │黃財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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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武段1640地號重測前:春日段0000-0000地號德武段855地號重測前:春日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