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18號
HLDV,100,司促,2018,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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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盛煊
債 務 人 林睿祥
兼法定代理 林俊雄
人           巷1號.
兼法定代理 董金玉
人           巷1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年四月十一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詳細 釋明「林睿祥董金玉林俊雄應給付之債權金額及其間是 否具有連帶關係」,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合法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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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