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8號
HLDM,100,聲,248,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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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景鵬
具 保 人 陳英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聲請案號:100年執聲沒丙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景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前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嗣由具保人陳英琪繳納 現金具保(收據號碼:本院99年刑保字第56號)。茲因被告 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506號案件執行時逃 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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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