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姜在亮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莊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618,000 元(即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500元×
268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