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 ○
原 告 戊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複 代 理 人 廖 芳 萱
被 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
訴 訟 代 理 人 乙 ○
訴 訟 代 理 人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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