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8號
TTDV,100,司聲,48,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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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德佳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靖文
相 對 人 陳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存字第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40號提存事件在案。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 裁全字第61號、100年度存字第4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 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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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佳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