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唐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捌拾叁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