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徐昱棠
債 務 人 呂立萍
呂家萍
債務人兼呂家萍之法定代理人
鐘秀瑛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呂良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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