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56號
TTDV,100,司促,2356,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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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徐昱棠
債 務 人 呂立萍
      呂家萍
債務人兼呂家萍之法定代理人
      鐘秀瑛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呂良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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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