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林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