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26號
TTDV,100,司促,2026,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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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彥均
債 務 人 林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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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