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96號
TTDV,100,司促,1996,2011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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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陳劍純
      陳林玉子
一、債務人陳劍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
  陳劍純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玉子向債權人給
  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劉純邀同陳林玉子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500,000元整,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5日
   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
   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
   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0年1
   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簡易 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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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