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28號
TTDV,100,司促,1928,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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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許東成
債 務 人 杜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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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