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04號
TNDV,99,訴,504,201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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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許辛田
送 達 代 收 人 廖家誼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4.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6,8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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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