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許辛田
送 達 代 收 人 廖家誼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4.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6,8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