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翁啟舜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 告 柯呈翰
訴訟代理人 柯慎德
被 告 柯孝翰
被 告 柯盈彰
柯美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素珍
柯美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文淞
柯芳瑞
柯芳圓
陳久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綵鳳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墊支測量鑑定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如逾期不為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 事務為測量,並命原告預納測量鑑定費用之必要,乃於民國 100 年5 月4 日以99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測量費用,該裁定已於99年5 月6 日送 達於原告,惟原告並不預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按。茲因原告不預納測量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 進行,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墊支如主文所示之測量鑑定費 用;如逾期不為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另本裁定
命被告墊支之測量鑑定費用僅為本院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 務所就本院所擬分割方案為測量所需之費用,如被告另欲囑 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就被告所擬之分割方案為測量,仍 應另行預納測量鑑定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