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07號
TNDV,99,訴,1507,201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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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翁啟舜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   告 柯呈翰
被   告 柯孝翰
被   告 柯盈彰
      柯美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素珍
      柯美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文淞
      柯芳瑞
      柯芳圓
      陳久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綵鳳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 ,本院認有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為測量,並命原告預納 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 測量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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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