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陳楊屬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萬仲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劉豹
訴訟代理人 劉金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