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20號
TNDV,99,訴,1320,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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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陳楊屬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萬仲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劉豹
訴訟代理人 劉金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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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