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59號
TNDV,99,訴,1259,201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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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茅秀琴  住臺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
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勿繕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260號判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註:
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
被上訴人第一審請求1,500,000元
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40,874元,敗訴部分1,459,126元
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0,874元,併依
該金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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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