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99年度,1號
TNDV,99,消,1,20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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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卓家輝
      石瑞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㈠上訴人卓家輝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㈡上訴人石瑞萍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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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