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083號
TNDV,99,司聲,1083,201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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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83號
異 議 人 張正恭
相 對 人 王紹堂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是作
代 理 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關於「聲請人預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預納。」及「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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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