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98年度,9號
TNDV,98,家簡,9,2011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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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簡字第9號
原    告 鄭妃妙
被    告 鄭水永
       鄭讚雄
       鄭麗文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鄭良吉
共同複代理人 鄭文娟
兼上第二、三
人及下五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眉
       鄭明宗
       鄭再興
       鄭旭泰
       鄭再源
       黃鄭採鑾
       鄭珠
       鄭王金里
       鄭國霖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桂周
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豫章
       鄭菊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雅馨
       鄭麗英
兼下四人
訴訟代理人  石邱麵
       吳憲貞
       黃鴻錫
       黃筑翎
       吳幸嬪
       石傑
       邱吳瑞敏
       向海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向洪開
兼下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吳李阿省
       吳婉君
       吳家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范符美
       向洪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麗紅
       鄭金蘭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艷秋
兼下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聰徹
       吳進裕
       吳進財
       吳美麗
       吳海瑞
       王宗津
       王宗欣
       王吉成
       王妙杯
       莊國卿
       莊國明
       莊美蘭
       莊美玲
       吳錦秀
       吳秀玉
       陳吳娥
       吳式
       吳淑芬
       吳和元
       吳和清
       吳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二之一分割方法欄位中關於⑥鄭秀眉分配64,490元(…編號2部份為「4,2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⑥鄭秀眉分配64,490元(…編號2部份為「4,2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謝瑞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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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