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吳宜真即陳春代之繼.
代 理 人 林岳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 │ │1 │1000 │ │
│ │司 │ │ │ │ │ │
├──┼──────────────┼──────────┼──────┼───┼────┼───┤
│002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 │ │1 │1000 │ │
│ │司 │ │ │ │ │ │
├──┼──────────────┼──────────┼──────┼───┼────┼───┤
│003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 │ │1 │1000 │ │
│ │司 │ │ │ │ │ │
├──┼──────────────┼──────────┼──────┼───┼────┼───┤
│004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X-000000-0 │ │1 │776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