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吳姮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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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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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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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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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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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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