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號
TNDV,100,醫,3,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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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陳王翠杏
      陳榮泰
      施陳英桃
      陳英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詹仁豪、甘宗旦、吳宣穎、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4,560元,惟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435,
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尚應補繳396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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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