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陳王翠杏
陳榮泰
施陳英桃
陳英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詹仁豪、甘宗旦、吳宣穎、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4,560元,惟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435,
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尚應補繳396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