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28號
TNDV,100,訴,528,201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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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陳富泉
被   告 蘇敦義
      蘇盧弼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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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