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陳富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敦義、蘇盧弼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