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鄭丙寅
被 告 鄭凱文
鄭明昌
鄭清宏
鄭麒麟
鄭勝彥
鄭寅心
黃鄭素珠
鄭世和
鄭國宏
梁素娟
梁素綺
謝鄭不纏
梁云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8,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45,957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8,150元外,尚應補繳24,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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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土 地 地 號 │依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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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南市○○區○○段236地號土地 │8,500元640.00平方公尺1/20=2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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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臺南市○○區○○段236-1地號土地 │8,500元1,111.00平方公尺1/20=472,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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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臺南市○○區○○段236-2地號土地 │原告無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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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臺南市○○區○○段236-3地號土地 │原告無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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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臺南市○○區○○段236-4地號土地 │8,500元1,387.00平方公尺439/2500=2,070,2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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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臺南市○○區○○段236-5地號土地 │8,500元251.00平方公尺777/5000=331,5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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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145,9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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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